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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6-08637
分  类: 社会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1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6〕75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6-08637 分  类: 社会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6年06月1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6〕75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15日

吉林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吉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5392)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分级负责、分级负担。 

  ()专款专用、突出重点。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灾害信息的报送和管理 

  第四条  发生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乡镇(街)和各区民政部门均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灾害信息统计报送要求,逐级汇总上报灾害信息。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灾情,行政村(社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特殊情况下,报送单位可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一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五条  乡镇(街)、区级民政部门应加强与本级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农业、林业、交通、教育、统计等部门会商,确保灾情数据准确、一致。对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的,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第六条  各区民政部门、乡镇(街)应建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台账,做到灾情统计工作流程清晰,数据详实;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倒塌及损坏房屋的农户、需生活救助人员要及时建立台账,保证重要灾情信息真实可靠,有据可查。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与使用范围 

  第七条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年度财政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 

  第八条  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遇难群众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群众家属发放抚慰金。 

  3、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害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唯一生活住房的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帮助受灾群众维修因灾一般损坏的唯一生活住房。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春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救灾储备物资采购、管理和储运。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拨付与发放 

  第九条  遭受自然灾害后,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必要时,需按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区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救助资金。 

  申请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群众家属抚慰救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区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中造成倒塌、严重损坏和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区财政部门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区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干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区财政部门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区财政部门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区灾情数据统计表。 

  在上述申请文件中,区财政、民政部门要按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如实上报地方救灾资金安排情况。不得将其他渠道安排的资金作为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上报。 

  第十一条  收到市财政局、民政局下达的救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各区财政、民政部门要根据灾情、需救助情况及评估结果,统筹各区财力及时分配、拨付救助资金,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备案,并按规定分别列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和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科目。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发放,采用现金救助和实物救助的形式。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乡镇(街)民政部门应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程序,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及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民主评议小组应由村民(社区)委员会成员、村民(社区)代表和受灾户代表共同组成。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民主评议小组应由村民(社区)委员会成员组成,村民(社区)委员会民主评议记录要完整清楚。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公示栏应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受灾情况;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救助时段、救助程序;监督举报电话等,行政村(社区)、乡镇(街)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采取现金形式救助的,要严格遵守财务和现金管理规定,非紧急情况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全部通过银行四联单发放。特殊情况下,根据灾害救助紧急程度,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灾害应急救助可分别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直接发放,但发放情况应分别在行政村(社区)、乡镇(街)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不得挪用于日常储备。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对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设立专门账户,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适时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级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7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