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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6-08634
分  类: 产业发展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6年08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6〕12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8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6-08634 分  类: 产业发展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6年08月01日
标      题: 吉林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6〕12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8月01日

  吉林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发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39号),以及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发〈吉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产业〔201659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吉林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有关政策,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购买新能源汽车消费者。补贴资金原则上实行先垫付后申请的办法,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时仅需支付补贴后的购车价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我市内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之后向有关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六条  在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车辆销售到市内的,由该企业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车辆销售到市内的,由该企业授权委托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 

  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销售机构,都要在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产品价格构成,即:车辆初始价格、国家补贴金额、地方补贴金额、最终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省级补贴标准依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即:按照国家与省级10.5比例进行补贴。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售出车辆办理完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2个月内,及时向市工信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需明确当期符合申请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及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数额等; 

  2.吉林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和汇总表(见附件12 

  3.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汽车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材料(初次申请时提供。以后相关信息变更时,只需提供变更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生产资质、《公告》信息材料、汽车生产企业或授权销售机构银行账户信息;市外汽车生产企业须同时提供指定销售机构授权书,售后服务、安全保障及废旧电池回收等方案及承诺; 

  4.销售给个人用户的车辆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销售给单位用户的车辆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审核查验后退还) 

  6.申请单位承诺书。(见附件3 

  7.申请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工信局收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材料齐全的,将依据补贴标准核定补贴资金数额,签署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的申请材料和市工信局的审核意见,会同市工信局联合向上申报。并依据相关财政管理制度,在收到上级补贴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省级补贴资金统一拨付给申请单位。 

  资金拨付方式:按年度实际申请额度直接拨付。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规定,实施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与国家“推荐车型目录”相关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保证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并建立会计档案,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涂改伪造申请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681日起执行,本细则将根据国家补助政策调整情况而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