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4XR/2016-08633 |
分 类: | 教科文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年06月30日 |
标 题: | 吉林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发文字号: | 吉市财发〔2016〕85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07月20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4XR/2016-08633 | 分 类: | 教科文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年06月30日 |
标 题: | 吉林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
发文字号: | 吉市财发〔2016〕85号 | 发布日期: | 2016年07月20日 |
吉林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科技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科技创新项目的政策要求,遵循四项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一)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围绕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集中财力,重点扶持,避免资金分散使用。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在政策推动和引导下,通过贷款贴息、企业配套等方式,鼓励、吸引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自主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等项目,提高我市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使用。严格按照科技创新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分配资金,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专款专用,注重绩效。专项资金应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科技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及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及报批工作;
(三)配合市科技局制定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四)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市科技局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审核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
(五)对市科技局提报的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并将立项或验收合格的项目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六)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需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制定并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受理、筛选、储备、评审及项目验收工作;
(四)根据专家评审及现场考核结果,向市财政局提报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向市财政局提报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管理;
(六)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配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信息管理,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方向、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围绕加快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科技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建设,重点支持以下几方面:
(一)创新人才计划;
(二)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三)大数据、新材料、医药健康等6411产业攻关计划;
(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计划;
(五)产学研合作计划;
(六)创新奖补及贴息计划;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根据科技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有偿投入、专项奖励等形式予以扶持。市财政今后将逐步减少无偿补助比例,相应增加有偿投入比例。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开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五章 申报条件、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同一法人单位的同一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只支持1年,对经考核论证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项目,可视具体情况,分年度给予支持,但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
(二)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
(三)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具有相关的科研经验和技术实力;
(四)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强筹集资金能力,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申请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由科技局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一)曾获专项资金立项,项目未完成或未通过验收且未退回剩余财政补助资金的;
(二)在专项资金立项或项目验收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存在过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或未完成预定绩效目标的。
第十二条 下列专项资金项目不予受理:
(一)同一年度内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的多重立项申请;
(二)己获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未申报绩效目标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的同时应按要求编制项目预算、绩效目标、以往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情况等材料。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实际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编制资金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二)在编制资金来源预算时,对自筹资金应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支出科目和资金来源,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资金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还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年下半年在相关网站及媒体发布下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技局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依照《吉林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程序,组织项目的合规性审核、筛选、评审论证及现场考核等工作。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现场考核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金额,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任务书。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要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在相关媒体上公开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和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及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为提高项目执行效率,按照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要求,专项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任务书中确定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市科技局一式三份(含市财政局一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企业(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清查处理,专项资金结余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和经费决算进行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编报虚假决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或违规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未按规定执行,擅自调整项目预算;
(六)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落实;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因以上原因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承担企业(单位)三年内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良好,项目结余资金可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较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财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