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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7-09431
分  类: 教科文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2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7〕10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2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7-09431 分  类: 教科文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2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市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7〕10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2月27日

吉林市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我市的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6〕495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以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补助我市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l、负责资金管理政策制度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市教育局提供的学前教育等相关基础数据和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按照政策规定测算资金需求,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落实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3、会同市教育局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

  4、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

  1、配合市财政局认真做好补助资金政策制度的制定、调整,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目标。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建立项目库,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2、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建议。负责审核确认并向市财政局提供学前教育相关基础数据。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向上级部门提供的幼儿信息、幼儿园基本情况、幼儿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3、调度统计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等完成情况,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和“幼儿资助”类项目。前者用于补助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补助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一)“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扶持范围:

  1、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

  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3、改善公办幼儿园办园条件。

  4、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5、支持学前教育“公建民营”试点。

  6、支持幼儿园教师培训。幼儿园教师培训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中小学教师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4〕542号)相关规定执行。

  7、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其他重点项目等。

  (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严禁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各城区和开发区教育、财政部门根据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向,务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上报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本级财政投入情况。

  (二)当年工作计划:工作目标任务,资金绩效目标,申请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安排计划。

  每年2月5日前,市教育局应将各区上报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梳理汇总,连同用于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相关基础数据一并送市财政局。

  (三)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项目库基础数据。各区教育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幼儿园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审核和上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在规定的上报时间进行项目库补充、更新。

  第八条 用于学前教育“公建民营”试点资金的申报,按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吉财教〔2015〕795号)要求执行。

  第九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的申报,按省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吉财教〔2016〕226号)要求填报。具体工作由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按照吉林省学生资助中心的要求组织开展。

  第十条 各区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视同自动放弃申请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

  l、对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的项目,要根据项目规划和特点,主要选取新建、改扩建面积,补助标准,在园幼儿数和人均可用财力等因素进行分配。

  2、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项目,要根据项目规划和特点,主要选取所扶持民办幼儿园数量,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和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幼儿园创办者投入、社会各界捐赠等)总量等因素进行分配。

  3、对支持改善公办幼儿园办园条件的项目,主要选取幼儿园所数、班级数、在园幼儿数和教职工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4、对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的项目,主要选取幼儿园所数、班级数、在园幼儿数和教职工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5、对支持学前教育“公建民营”试点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各区以往上报的项目开展情况,以及项目预算编制和本级财政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分配。

  6、对支持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补助资金,主要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等进行分配。

  7、对各区学前教育改革和管理的项目,主要选取各区推进学前教育综合改革进展情况、上级财政拨付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地方投入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等,并参考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材料上报是否及时等因素进行分配。

  (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

  分配补助资金时,主要依据受助幼儿数、资助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等因素。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30日前,市财政局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数。

  第十三条 各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或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调整的,各区财政部门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前提下,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将补助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依法应实行政府采购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采购。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因情况特殊需要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采购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支出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单位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专门建账核算,合理、合规、高效使用资金。要建立补助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档案,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区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制度,每年1月30日前向市教育局、财政局报送年度补助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对补助资金扶持项目执行情况实施跟踪管理,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度全市补助资金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期4年(2017-2020年)。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