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4XR/2019-08993 |
分 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决定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年01月31日 |
标 题: |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吉林市人民医院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处理决定 |
发文字号: | 吉市财发〔2019〕9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1月31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4XR/2019-08993 | 分 类: |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决定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年01月31日 |
标 题: |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吉林市人民医院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处理决定 | ||
发文字号: | 吉市财发〔2019〕9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1月31日 |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吉林市人民医院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处理决定
吉林市人民医院:
对吉林市审计局审计移送处理书《关于吉林市人民医院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吉市审社移〔2018〕32号)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决定如下:
一、市审计局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医疗设备维保服务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合计金额1825000元。
2016年5月你单位在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情况下,与朝阳区登元医疗器械经销处签订合同期限为三年的《保修销售合同》,约定对迈瑞DR进行维保,合同金额700000元,于2016年5月27日向朝阳区登元医疗器械经销处支付700000元。
2016年6月你单位在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情况下,与长春市鸿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为三年的《飞利浦医疗保健产品(彩超)客户服务合同》,约定对三台彩超进行维保,合同金额1125000元(每年支付375000元),截止2017年底,已向长春市鸿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750000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2016年度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及公开招标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财政预算年度内,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采购累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要实行政府采购”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对未履行政府采购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同时对有关人员加强培训,学习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增强法律意识,引以为戒,今后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吉林市审计局和吉林市财政局。
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