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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9-08992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决定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08日
标      题: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吉林市第五十五中学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手续问题的处理决定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9〕30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9-08992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决定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08日
标      题: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吉林市第五十五中学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手续问题的处理决定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9〕30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08日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吉林市第五十五中学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手续问题的处理决定

  

  

吉林市第五十五中学:

  对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吉林市第六十一中学和吉林市第五十五中学应急项目申请财政评审的请示》(吉市教请〔2018〕81号)和吉林市教育局递交的《关于对六十一中火灾和五十五中锅炉煤改电两个项目有关情况说明的函》(吉市教函〔2019〕12号)中你单位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问题,处理决定如下:

  一、市教育局请示和说明函中自查的主要问题

  2017年你单位在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情况下,将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分别委托给吉林省中惠民生供暖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由上述公司分别进行锅炉拆除、改造等工作,合计发生维修改造等各项费用1,403,608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7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及公开招标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财政预算年度内,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采购累计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要实行政府采购”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对未履行政府采购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同时对有关人员加强培训,学习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增强法律意识,引以为戒,今后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吉林市财政局。

  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