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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9-08987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决定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25日
标      题: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9〕11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20001351334XR/2019-08987 分  类: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决定
发文机关: 吉林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25日
标      题: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吉市财发〔2019〕11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25日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情况

  项目名称:1、吉林信息工程学校新能源汽车实训系统和通讯实训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0429Z0374-1),2、吉林信息工程学校电学综合实训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0429Z0371-1),3、吉林信息工程学校分布式光伏和VR工程实训系统采购项目(两个标段,项目编号:20190509Z0414),4、吉林石化工程学校实训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0508Z0410-1),5、吉林市机械交通技工学校机械加工类、机电类教育实训设备项目(项目编号:20190514Z0437-1)6、吉林信息工程学校无人机实训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0429Z0373-1)

  当事人:中盛精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朱莆成 委托代理人:何现伟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莲花街十一中吉哈B#综合楼10号网点

  二、违法事实

  我局于近期分别收到同一检举人邮寄来的《检举函—关于申请对“吉林信息工程学校新能源汽车实训系统和通讯实训系统采购项目”实行监督检查的函》、《检举函—关于申请对“吉林信息工程学校电学综合实训系统采购项目”实行监督检查的函》、《检举函—关于申请对“吉林信息工程学校分布式光伏和VR工程实训系统采购(一标段)”实行监督检查的函》、《检举函—关于申请对“吉林信息工程学校分布式光伏和VR工程实训系统采购(二标段)”实行监督检查的函》、《检举函—关于申请对“吉林石化工程学校实训设备采购项目”实行监督检查的函》、《检举函—关于申请对“吉林市机械交通技工学校机械加工类、机电类教育实训设备”实行监督检查的函》、《检举函—关于申请对“吉林信息工程学校无人机实训系统采购项目”实行监督检查的函》,共7个实名检举函,涉及6个采购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上述项目的检举事项开展了监督检查:

  检举事项:“上述6个项目的采购公告发布时间未满五个工作日”

  经审查,1、吉林信息工程学校新能源汽车实训系统和通讯实训系统采购项目,于2019年5月6日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10日16时止。2、吉林信息工程学校电学综合实训系统采购项目,于2019年5月6日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10日16时止。3、吉林信息工程学校分布式光伏和VR工程实训系统采购项目,于2019年5月13日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自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7日16时止。4、吉林石化工程学校实训设备采购项目,于2019年5月13日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自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7日16时止。5、吉林市机械交通技工学校机械加工类、机电类教育实训设备项目,于2019年5月17日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自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23日16时止。6、吉林信息工程学校无人机实训系统采购项目,于2019年5月6日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自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10日16时止。

  上述6个项目公告期限均不足5个工作日,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举报材料、招标公告、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三、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吉林市财政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