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4XR/2020-08030 |
分 类: | 产业发展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07日 |
标 题: |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吉林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专项资金申请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财发〔2020〕32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4月07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01351334XR/2020-08030 | 分 类: | 产业发展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07日 |
标 题: |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吉林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专项资金申请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财发〔2020〕32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4月07日 |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吉林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专项资金申请的通知
驻吉中央下放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市直涉改部门:
为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专项资金申请工作,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根据《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际,现将专项资金申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补助原则和标准
根据《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厂办大集体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由主办国有企业、中央、省、市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给予补助。
(一)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为100%;
(二)省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80%,省财政补助比例为16%,其余部分由主办国有企业和同级政府共同筹措解决;
(三)市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奖补比例为80%,省财政补助比例为16%,其余部分由主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共同筹措解决。
二、专项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厂办大集体改革资金申请文件和《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资金审批表》(附表1)及《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附表2),并提供电子版表格(刻录光盘)。
(二)经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表》;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明细表》、《厂办大集体老工伤人员一次性补助金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汇总表》和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厂办大集体职工替企业垫付养老保险返还明细表》;
(四)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经各级审批部门正式批复的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五)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债务处理协议;
(六)无资产企业的资产核查报告,有资产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按资产隶属关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出具的企业资产处置批复;
(七)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下放文件,省、市属厂办大集体经同级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本级财政补助比例文件;
(八)省、市属厂办大集体企业、主办国有企业及同级政府承担的改革成本存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的证明。
三、专项资金申请流程
以市直涉改部门和驻吉中央下放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为单位,材料收集齐全后集中上报,按下列步骤申请专项资金。
(一)驻吉中央下放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市直涉改部门将涉改企业申请发放财政专项资金人员身份信息(附表2中2-6列)报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船营区松江中路71号)进行身份验证;
(二)驻吉中央下放及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市直涉改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并将涉改厂办大集体企业资金申请附后(市财政局厂办大集体改革临时办公地点: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财政局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市财政局将符合拨付条件的厂办大集体改革专项资金拨付至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
四、有关要求
(一)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审核须提供原件,申报材料存档可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附表中的数据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明细表》、《厂办大集体老工伤人员一次性补助金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汇总表》和《厂办大集体职工替企业垫付养老保险返还明细表》进行填写并签字盖章,人社部门负责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老工伤一次性补助金和老工伤趸交费用进行复核并签字盖章,市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替企业垫付养老保险返还进行复核并签字盖章。
附件:1.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资金审批表
2.厂办大集体改革财政补助资金发放明细表
吉林市财政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