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MB1577207X/2021-01279 |
分 类: | 安全与生产管理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3月02日 |
标 题: | 公告 |
发文字号: | 2021年第4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3月02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MB1577207X/2021-01279 | 分 类: | 安全与生产管理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3月02日 |
标 题: | 公告 | ||
发文字号: | 2021年第4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3月02日 |
公告
2021年第4号
为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有奖举报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煤矿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二、本公告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规定的内容。
三、煤矿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对举报人的信息,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给予严格保密。
四、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对实名举报人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 19号)第十一条第一项“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规定给予奖励。
六、实施有奖举报,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和第十二条第二款“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的规定执行。
七、举报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吉林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1213室,邮政编码:132011,举报电话:64805796(白天)、64805518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站,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1504室,邮政编码:132011,举报电话:64805703(白天)
舒兰市应急管理局,地址:舒兰市滨河大街2006号政府办公楼358室, 邮政编码:132600,举报电话:68260230(白天)、68279695
蛟河市应急管理局,地址:蛟河市北京路15号林业局办公楼3楼322室,邮政编码:132500,举报电话:67223207(白天)、67250981
桦甸市应急管理局,地址:桦甸市原市委党校三楼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邮政编码:132400,举报电话:66272694(白天)、66226611
吉林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