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0MB1577207X/2020-16304 |
分 类: | 行政执法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9月28日 |
标 题: | 吉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市集中开展尾矿库安全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市应急发〔2020〕103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9月28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0MB1577207X/2020-16304 | 分 类: | 行政执法 ; 通知 |
发文机关: | 吉林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9月28日 |
标 题: | 吉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市集中开展尾矿库安全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市应急发〔2020〕103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9月28日 |
吉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市集中开展尾矿库安全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市应急发〔2020〕103号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全面落实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吉林市集中开展尾矿库安全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28日
吉林市集中开展尾矿库安全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集中开展尾矿库安全风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吉林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施工图》(吉应急安全基础联〔2020〕84号)实施,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全面落实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严防尾矿库溃坝、洪水漫顶、尾砂泄漏等事故发生,吉林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尾矿库安全风险专项整治,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责令停产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强化尾矿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保障安全投入到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到位、监控监测管理措施到位、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到位、应急救援准备到位,有效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全市范围内所有尾矿库(包括停用以及建设期尾矿库)以下17项行为:
1.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或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
2.尾矿库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回采、挖掘尾砂等活动的行为;
3.尾矿坝内外坡比陡于设计坡比的行为;
4.尾矿库坝体实际高度超过设计坝高,或者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的行为,尾矿库坝体位置、轴线、标高与设计不符,擅自改变尾矿物化特性,放矿及筑坝未按设计实施的行为;
5.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的行为;
6.未按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的,或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未进行坝体全面勘察及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7.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测量记录坝体位移、浸润线埋深的行为,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日常巡检、观测及记录,或发现安全隐患时未及时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领导报告的行为;
8.尾矿库实际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的行为,尾矿库坝体浸润线、正常库水位、干滩坡度、干滩长度、安全超高、各项监测指标不满足设计规定的行为;
9.尾矿库排洪、截洪等构筑物与设计不符,或存在堵塞、倾斜、变形、坍塌、挡板不按规定加盖等行为;
10.尾矿库有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入库区的行为;
11.未按照规定要求推进安装尾矿库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或在用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未按规范建设和使用的行为;
12.尾矿库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特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为;
13.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尾矿库生产运行管理的行为;
14.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运行不畅的行为;
15.尾矿库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操作性不强,或应急演练不符合规定(“头顶库”尾矿库未组织下游居民联动演练)的行为;
16.停用尾矿库库内存在积水,或截洪、排洪等构筑物管理,坝体稳定性及防洪安全性未达到正常库标准的行为;
17.进入冬季后,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的行为。
三、方法步骤
从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2月21日,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阶段(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15日)。各尾矿库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制定尾矿库安全风险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方案中要认真梳理本通知要求的17项重点整治内容,对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等法规标准进行全面体检式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人,自查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附件1)于10月15日前书面报送县(市)应急管理部门。
(二)专项检查阶段(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20日)。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要聘请专家,按照企业自查整改情况,突出本通知要求的17项重点检查内容,对辖区尾矿库逐户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形成闭环管理。
(三)检查抽查阶段(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2月15日)。吉林市应急管理局成立抽查组,对各县(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尾矿库企业抽查率不低于辖区总数的20%。列入市应急管理局抽检名单的企业,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不进行单独专项检查,由吉林市、县(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直接联合进行执法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应急部门和尾矿库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安全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对于促进尾矿库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助推作用,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整治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要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确保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收到预期成效。
(二)实施重点打击,严格监管执法。各县(市)应急部门要敢于较真碰硬,对于非法建设的尾矿库,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突出问题以及整治内容不落实、整改质量不高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跟踪督办,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强化综合施策,推进闭库治理。各县(市)要认真梳理尾矿库名单,有序推进闭库销号工作,在加大日常执法力度的同时,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吉林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后方可延期。
(四)认真总结成果,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成果,梳理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短板,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形成工作报告报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应急部门在10月15日前填报《尾矿库安全风险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调度表》,12月14日前填报《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专项检查和抽查情况表》和《尾矿库安全风险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调度表》,填报;12月18日前报送辖区尾矿库安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