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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00MB1577207X/2018-0850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3月22日
标      题: 吉林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2018年吉林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安监发〔2018〕26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22日
索  引 号: 11220200MB1577207X/2018-08508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3月22日
标      题: 吉林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2018年吉林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市安监发〔2018〕26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22日

 

 

 

 

 

 

 


吉市安监发〔201826

 

 


吉林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

2018年吉林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开发区安全监管局:

现将2018年吉林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321

 

 

 

2018年吉林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为切实做好2018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确保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工作实际,制定本要点。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目标,全面夯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稳步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继续深入开展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强化监管责任、强化源头管控、强化专项整治、强化教育培训、强化应急管理,着力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监管方式,严格执法问责,重点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全面开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一是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事故总量、死亡人数;二是全市生产运行的大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初见成效,标准化达标率100%;三是实现全市生产运行的地下矿山、“头顶库”、三等以上尾矿库执法检查全覆盖;四是按计划完成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和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与煤共(伴)生矿山达到煤矿安全标准;五是全市生产运行的地下矿山逐步实现泵房、风机无人化值守,生产运行的四等“头顶库”安装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六是行政审批更加严格、规范,办结率达100%;七是加大预防性执法检查力度,预防性执法罚款占执法罚款总数的比例明显增加。

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建设。

 1.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加强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和网格化管理,稳步推进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稳步推进省、市、县三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逐步实现一个企业只有一个监管主体的目标。严格落实“头顶库”、无主库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辖区内“头顶库”、无主库汛期安全直接负责。

2.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继续修订完善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向职工书面作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细化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和年度重点任务清单,明确管理人员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每年需落实的具体工作事项、措施及时间表;细化岗位安全操作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岗位风险、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完善企业全员、全过程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3.落实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审核制度。每年3月上旬,央属、省属(省级国资委管理)生产运行的地下矿山和“头顶库”企业分别向省、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其它生产运行的地下矿山和“头顶库”企业向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各企业上报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要认真审核,并对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适时进行考核。

(二)强化源头管控措施。

1.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最小规模准入制度。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0]1号),新建铁、金、铜等24个重点矿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必须达到最低开采规模。

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改、扩)建非煤矿山必须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要求,防止先天不足项目投入建设;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下游一公里有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严防新的“头顶库”产生;按照国家总局成都会议要求,对“头顶库”加高扩容的建设项目不再予以审批。

3.严格执行禁止使用设备工艺目录。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否则一律停止生产和建设;新(改、扩)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在作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必须将使用机械化设备和自动化系统纳入安全设施设计;2018年,全市60%生产运行的地下矿山实现泵房、风机无人化值守;生产运行的四等“头顶库”必须安装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

4.严把安全许可条件审核关。严格企业首次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组织专家随机现场抽查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同时依法追究验收评价单位和参与验收专家的相关责任;严格长期停产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延续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具备安全许可条件的延续安全生产许可。

(三)强化以构建双重机制体系为核心内容的标准化建设。

下发《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非煤矿山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各地区要加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宣贯力度,组织本地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较好单位到企业进行宣讲和培训,推动企业从主要负责人到岗位员工积极参与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的全过程;组织专家严格按照双重预防机制和标准化建设要求,对标、对表逐条逐项的对生产运行的地下矿山、三等以上尾矿库、“头顶库”等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注重抓好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运行管理,逐步解决和修正生产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切实提高运行质量。对企业达不到双重机制和标准化建设要求的,要依法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2018年,全市所有生产运行的大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初步完成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任务。

 ()强化以排查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1.加大重大隐患排查力度。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以地下矿山、“头顶库”和小、散、差的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为重点,全面开展重大隐患排查工作。1-5月份,组织专家对本地区地下矿山是否存在24项重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5-6月份,对本地区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是否存在12项重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6-9月份,以防尾矿库溃坝为重点,严格按照尾矿库12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加大三等以上尾矿库、“头顶库”重大隐患排查力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停产整改并挂牌督办,整改不彻底的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不符合最小开采规模、假整合和超层越界开采、位于自然保护区内和存在重大隐患无力整改的矿山,提请属地政府关闭。赋有矿山关闭任务的地区,要制定矿山关闭计划,明确矿山关闭时间和责任人,确保年底前完成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任务。

2.加大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力度。重点整治无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建设、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和建设、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进行生产、相邻矿山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尾矿库未按设计排尾和超能力排尾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国土部门依法查处。

3.加大预防八类事故专项整治力度。以预防冒顶坍塌、火灾、透水、爆炸、中毒窒息、边坡垮塌、坠罐跑车、尾矿库溃坝等事故为重点,严格查处未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采空区处理和巷道(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矿房、矿柱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等行为;严格查处未认真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未按要求给下井人员配备自救器、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不符合相关要求等行为;严格查处未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一面墙”开采,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未安装在线监测等问题。

4.加强停产停建和复产复建矿山的安全监管。以地下矿山为重点,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停产停建矿山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制度,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对停止运营的尾矿库,要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严格审查复产复建安全条件,不具备复产复建条件的,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和建设;对未经属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要按上限进行处罚。

5.加强“头顶库”和采空区专项治理。重点摸清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生产状况,对下游有居民的“头顶库”安全隐患进行治理;重点摸清地下矿山采空区规模和分布状况,对危及地表设施、井下生产作业安全和大面积连片采空区进行治理;加快治理工程进度,确保汛期前完成省局确定的小型尾矿库闭库销号和隐患治理。

6.加强与煤共(伴)生矿山的安全监管。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持续加大本地区与煤共(伴)生矿山安全监管力度。

(五)强化行政执法措施。

充分发挥专家技术优势,组织专家全过程参与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标准化复检复评等工作,将“专家会诊”结果作为非煤矿山行政执法重要参考依据;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双随机”制度,科学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合理确定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范围,重点加大地下矿山、三等以上尾矿库、“头顶库”和3年以来发生事故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采取“四个一律”和停产、停建、停供火工品、扣押等强制措施,依法严厉查处,符合联合惩戒条件的一律纳入联合惩戒名单。

 ()强化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的监督指导。

吉林市安全监管局每半年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部署和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贯彻上级指示精神不坚决、行政审批把关不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一律全市进行通报;吉林市安全监管局重点加强对各地区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从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和执法行为入手,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不规范和宽、松、软的问题;强化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依规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地区一律约谈地方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半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企业吉林市安全监管局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七)强化安全监管人员执法培训。

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和执法能力培训。6月份,按计划组织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干部参加执法培训,通过理论学习,现场教学等方式,重点在法律法规、监管执法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上有所提高。

(八)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

各地区要重点加大对发生事故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要求企业每月播放一次生产事故警示教育片,每季度组织一次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意识;4月份,组织吉林市内重点矿山岗位工人参加由省局举办的以预防冒顶片帮、火灾、中毒窒息、边坡坍塌等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各地区要依托本地区大中型矿山企业专业力量,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指导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九)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在充分利用现有应急资源的基础上,重点加强非煤矿山企业自身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指导企业修订和完善各类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按照预案要求和程序组织应急演练。强化企业岗位工人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每个岗位要有应急处置卡,明确应急处置的办法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