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安委办发〔2019〕60号
吉林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 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坚决遏制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具有固有危险有害程度高、发生事故后果严重和社会影响大的特点,一直是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各县(市)区、开发区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重大危险源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责任,监督辖区和行业领域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稳定运行和风险可控、在控。
二、对照新标做好辨识、评估、分级和备案工作
(一)积极组织辨识评估工作。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标准已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部分单位仍没有要求开展对照新标准辨识和评估。请没有完成辨识和评估的县(市)区、开发区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立即行动,做好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评估、分级和备案工作。特别是要对原来已确认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重新辨识、评估,按新标准确定重大危险源的级别,并按要求对新增的重大危险源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不符合新标准的重大危险源予以核销,做到“不漏一企、不漏一处”。
(二)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标准规定。在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时,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规定,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并明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三)认真做好统计上报工作。经过辨识、安全评估、分级等,重大危险源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无需重新备案(备案到期的除外),但必须将其统计上报。在进行统计上报时,注意将行业区分,标明行业管理部门。
三、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及有关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主体,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安全状态。
(二)加强执法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职责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重新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认真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经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企业及单位,要督促其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等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要依法处罚,并将处罚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三)做好统计上报,确保信息准确。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和备案工作须于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于9月3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危险源辨识情况(见附件)报市安委办。联系人:周朝云,联系电话:13504758617,邮箱:731981468@qq.com。
附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台账
吉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5日